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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强制业主人脸识别,《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》提起审议

日期:2020-10-28

10月26日,《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)》(以下简称“修订草案”)被提请至杭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。草案拟规定,物业服务人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、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。若修订草案通过,《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》将成为国内首部对小区人脸识别作出规范的正式立法。

今年9月,杭州市政府就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此时的草案中并没有包含涉及生物信息的管理条例。而在10月9日的立法听证会后,“修订草案”第四十四条企业义务条款中新增了一款规定,即“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、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,保障业主对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权”。

今年以来,多地物业小区安装了智能门禁系统,部分小区强制要求居民采用人脸识别方式进出。这引发了许多人的担忧:小区物业是否有权强制采集居民的个人信息?是否侵犯公众隐私?采用人脸识别会不会有数据泄露的风险?这些问题都需要得到解答。

除杭州市修订草案外,安徽省、兰州市、北京市等地的《物业管理条例》,也就业主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明文规定。例如:安徽省规定,建设单位、物业服务企业、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资料。兰州市规定,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业主的身份、住宅等个人信息保密,未经业主本人同意或者法定事项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透露。北京市也规定,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。

不过,这些条例中没有明确提到指纹、人脸数据等生物信息,也没有涉及强制收集问题。如果修订草案通过,《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》将成为国内首部对小区人脸识别作出规范的正式立法。

多地强制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,部分居民表示反对

据多家媒体报道,今年7月,北京房山区一社区居民曾拨打市民热线,反对物业强制推行人脸识别门禁系统。该居民表示,生物信息的搜集需要尊重被收集者同意与选择的权利,至少应考虑同时保持刷卡与人脸识别,并且对于已收集信息的存储安全等问题,也应当进一步向业主说明。

针对居民的反馈,长阳镇人民政府解释称,人脸识别系统是独立系统,采集信息都进行了加密处理。物业表示可以不录入人脸识别信息,录入身份证信息,使用身份证也可以进入小区。

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此前曾向南都记者介绍,她也遭遇过类似的情况。但她发挥了自己的长项——写法律函寄到物业公司和居委会,反对人脸识别门禁强制上马。她认为,在小区安装人脸识别装置并无必要,而且不经同意收集人脸数据,也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。在劳东燕看来,很多推动人脸识别落地的机构,可能并没有意识到随之而来的风险有多大。“如果人脸数据被泄露、被滥用,不仅不会改善社会治安,反而可能使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激增。”她说。

我国已出台多部法律法规加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

小区、公园等公共场所中的人脸识别应用问题,近一年来愈发受到关注。在国家层面,我国也已出台多部法律法规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。202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《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》(以下简称《规范》)则进一步明确了关于收集、储存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要求。

根据《规范》,“在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前,应单独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、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目的、方式和范围,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,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。”

对于生物识别信息的存储,《规范》给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,“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要与个人身份信息分开存储;原则上不应存储原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,可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:仅存储个人生别信息的摘要信息;在采集终端中直接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实现身份识别、认证等功能;在使用面部识别特征、 指纹、掌纹、虹膜等实现识别身份、认证等。”
10月21日,《个人信息保护法(草案)》(以下简称“草案”)在中国人大网公布,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。草案也就相关问题作出回应。

根据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,“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、个人身份识别设备,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,遵守国家有关规定,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。所收集的个人图像、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,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;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

不过,有多位人大常委会委员、法律学者提出,该条款涉及到的概念和适用范围,还有待进一步细化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向南都记者表示,草案把维护公共安全作为前提条件,应该说对于可能发生的人脸识别滥用现象能够产生遏制效应。但他也强调,“公共安全”和公共利益一样,是一个“伸缩性”很强的概念,小区和商场可能都认为自己跟公共安全有关。

郭兵也有类似观点。他对南都记者说,个保法草案为公共场所中的人脸识别提供了法律依据,但“个人图像采集”“个人身份识别设备”等表述,与现有的法律法规、国家标准不一致,可能导致适用困难。“个人图像到底怎么界定?照片算不算?”他举例说。

此外,第二十七条中提到的“公共安全”,属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。郭兵认为,有必要在个保法列举公共安全的具体示例,明确公共安全的范围,否则,一些商业机构很可能以“维护公共安全”为借口,过度使用人脸识别。

“比如说杭州野生动物世界,它启用人脸识别其实是为了游客通行更快,为了园方管理更方便。但是它现在也可以说是为了公共安全。作为普通民众,怎么判断一个应用是不是为了公共安全呢?”郭兵说。

此外,个保法草案第二十七条还规定,在公共场所安装个人图像采集、个人身份识别设备,须设立“显著标识”。郭兵认为,对于什么样的标识算“显著标识”,各方理解也会不一致,如果要加强该条款的可操作性,这一点也需要细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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